技術支援人員之競業條款被告事件-勞工局官方回覆
1、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1日(89)台勞資2字第0036255號函規定:「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,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,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,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,該部份無效;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,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:(1)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。(2)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。(3)對勞工就業之對象、期間、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,應有合理之範疇。(4)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。(5)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,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。」
2、台端若仍有相關法律疑問,本局於每週三、五下午2時至5時提供義務律師諮詢服務,每次限額10名,若有需要,建議於當日下午1時30分前來登記。(本局地址: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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